為規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簡稱“三品一械”)廣告發布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現就相關廣告發布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一、 基本原則與法律依據
所有“三品一械”廣告的發布,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發布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 核心發布要求
- 前置審查,持證發布:發布“三品一械”廣告,必須事先經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廣告不得發布。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應清晰、完整地標注在廣告內容中。
- 內容真實,科學有據:廣告內容應以國家批準的說明書、標簽或備案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不得超出范圍。功效、適應癥(適用人群)、用法用量等表述必須準確、清晰,引用數據和研究結果應來源可靠、科學客觀。
- 禁止夸大與保證性承諾:廣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如“根治”、“最先進”、“絕對安全”、“無效退款”等。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區分產品,明確標識:
- 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 醫療器械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含有適用范圍和預期用途的,應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 規范用語,杜絕誤導:不得使用易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間接宣傳治療作用,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保健食品、特醫食品)。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 禁止性行為清單
- 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 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特醫食品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客觀表述除外)。
- 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性用語。
- 含有評比、排序、推薦、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 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數據(依法需要公布的除外)。
- 利用廣告制造“健康焦慮”,恐嚇或誘導消費者。
- 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描述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 發布媒介責任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各類廣告發布媒介,應當依法查驗廣告主的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證明文件和廣告審查批準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證明文件不全或已過有效期的廣告,不得提供發布服務。互聯網平臺應建立健全廣告審核機制,加強對“三品一械”廣告的動態監控和違規處置。
五、 違法后果提醒
違反上述規定發布廣告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可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面臨聯合懲戒。
請各相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共同營造清朗、誠信的“三品一械”廣告市場環境,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